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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43号原告徐某,务工。被告罗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泽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生育儿子罗某乙。后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了解甚少,加之性格不合及被告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动辄对原告实施殴打,尤其是在原告怀孕期间都遭无故殴打,后原告受不了被告的暴力,只好于2010年外出务工,只在每年春节时才回家看望孩子,但每年回家过年又都遭被告辱骂及殴打。2016年1月26日原告从外地回家,再次遭被告无故殴打并被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离家出走,至今不敢回家。综上所述,被告无视道德与法纪。不珍惜夫妻感情,肆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所作所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罗某乙判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罗某乙身份信息。被告罗某甲辩称,1、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完全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相反,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被告认为是原告嫌弃被告忠厚老实;2、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理由是儿子从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带大,原告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改变儿子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3、原告要求分割家庭财产是概念错误,应该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至目前止,被告处没有财产,相反原告处倒是有36,000余元的存款,该存款原告应拿出来分割。被告为证明其辩称向法庭举证如下:1、被告罗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是二级精神残疾的事实;3、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银行存折户主是原告,截止到2013年1月20日,该存折还有36,000元钱的事实;4、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与前夫已经生育儿子,原告有自己的亲生儿子,现原、被告的儿子罗某乙应该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残疾人,原告为肢体残疾,被告为智力残疾。2009年11月份双方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2010年下半年始,原告独自一人外出务工,被告则在家务工,原、被告儿子在家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忙带养,原告则在过年的时候回家,双方聚少离多。2016年2月14日,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另查明,1、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曾于1997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小孩,但未与该人登记结婚,后双方分手,小孩未随原告生活;2、截止2013年1月20日,以原告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上尚有存款36374.2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存折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会偶有争执且自2010年起原告每年均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缺少交流、沟通,但双方分开生活并非因感情不和,而是生活所需,原、被告夫妻感情尽管因为聚少离多、缺少沟通交流而产生隔阂,但并未彻底破裂。而且在本案中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文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易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