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雷某与雷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雷某,男。委托代理人从培学,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曼花,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雷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雷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雷某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鉴定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