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447号原告张某某,女,47岁。被告薛某某,男,46岁。原告诉称:原、被告1993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告婚后不务正业,做事欠考虑,经原告多次开导无悔改之意。2013年1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5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对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被告至本次起诉时仍无音信,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债权债务平均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4月6日立案,距上次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不到六个月,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