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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建兵与李志军、温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兵,李志军,温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62号原告:赵建兵,山西省祁县昭馀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武淑芬,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军,成年。被告:温靓,成年,祁县昭馀镇居民。原告赵建兵与被告李志军、温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志军地址不明确,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无果。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的被告并未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