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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士明与被执行人冯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士明,冯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申士明,男。被执行人:冯宝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士明与被执行人冯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士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