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欣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欣,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杨秀欣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告杨秀欣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秀欣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