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金亮、冯泽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亮,冯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亮,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泽利,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莘县。申请执行人朱金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泽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莘县支行62×××68账户内有存款900元,62×××67账户内有存款200元。为了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泽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莘县支行62×××68账户内的存款900元,62×××67账户内的存款2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