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建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22号罪犯朱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启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强奸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0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建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七日(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