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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第0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翁昌宝与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周汉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15-8号申请执行人翁昌宝。被执行人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显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永兵。被执行人周汉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昌宝与被执行人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周汉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于2015年7月16日续行冻结了周汉胜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0710010110300127XXXX账户存款;于2016年1月25日续行冻结了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2671310104000XXXX的账户存款135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决定划拨上述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2671310104000XXXX账户中的存款13444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周汉胜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710010110300127XXXX账户中的存款99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无华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