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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768号原告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