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768号原告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