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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迪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尔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靓丽雅美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迪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尔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靓丽雅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迪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中昌大厦7层A03,组织机构代码757255144。法定代表人李旭初,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尔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277号中盛国际大厦7层,组织机构代码776713024。法定代表人王玉铭,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靓丽雅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铜锣湾宝地小区A座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340101。法定代表人王玉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迪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尔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靓丽雅美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