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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群众。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马某在该路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双方行至霸州市堂二里镇金色摇篮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王某所驾驶车辆与被害人马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马某死亡。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时委托其丈夫张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于现场等待,积极抢救伤者。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马某家属签订协议书,赔偿其家属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宋某等人的证言,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申请书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时委托其丈夫张某拨打报警电话,于现场等待,及时抢救伤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耿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