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402号原告:杨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居民。被告:常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