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某、冯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耘菲某,冯伟某,王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许耘菲某,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民生东路69号。被执行人冯伟某,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两寺渡村西村16号。610402198612203912.被执行人王茜某,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两寺渡村西村16号。6104021986080470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耘菲某、冯伟某,王茜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秦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伟某,王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许耘菲某177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72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伟某,王茜某名下银行存款2018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