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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1年至案发前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以本村委群众名义参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小麦、玉米保险,并按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保险费,后被告人田某甲以本村村民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名义骗取小麦、玉米种植保险理赔��86739.07元,其中2014年玉米种植保险理赔金为26277.3元,扣除其支付保险费10872元,应得款15405.3元。2012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领取的村委卫生室建设费用27000元从中截留24000元非法占有。2013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周某甲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1000元,扣除支付给周某甲的3000元,剩余8000元被其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甲辩解,2011年至2014年玉米、领取的保险金给他连襟王某庚3000余元,给他父亲田某乙四五千块钱,垫交了2011年的社会抚养费;领取的27000元建卫生室费用,他垫交了2013年社会抚养费,给王某辛3000元。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应当扣除田某甲为公支出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协助镇政府帮助群众参投小麦、玉米保险,以本村委村民名义参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小麦、玉米保险,并按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保险费,后田某甲骗取小麦、玉米种植保险理赔金71333.77元。2012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便利,从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领取财政部门拨付的村委卫生室建设资金27000元,支付村卫生室的王某辛3000元,剩余24000元被田某甲截留。上述两项费用共计95333.77元,��某甲为本村委超生户垫交社会抚养费和因公开支费用共计41172.8元,剩余的54160.97元被田某甲占为已有。2013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周某甲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1000元,扣除支付给周某甲的3000元,剩余8000元被其占为已有。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甲的近亲属退款3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田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中国共产党新蔡县韩集镇委员会证明了田某甲自2011年以来任蒋店村委会主任,主持蒋店村委工作。3、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证明了韩集村卫生室建设由该镇政府负责牵头,村委协助镇政府做好该项工作。4��新蔡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记载了保险品种及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等。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营销部农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申请及预算报告,各乡镇小麦、玉米保险汇总表、记账凭证、资金支付通知单,记载了我县农业种植保险保险资金的申请、拨付情况,款项来源是财政拨款。6、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小麦、玉米保险单、保险理赔清单、保险理赔一览表、农户粮食直补清单、取款凭条及明细,记载了被告人田某甲骗取农业种植保险数额。7、新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新建梅湾等八个村卫生室投资计划的通知,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村卫生室建设实施办法》,新蔡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记账凭证,2008至2010年度村卫生室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单���新蔡县政府投资项目提款申请单,新蔡县卫生局2008-2009年度卫生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2012年11月6日,2012年12月28日的田某甲韩集镇蒋店村委卫生室建设工程款10000元、20000元领款单各一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卡及所附清单一份,记载了财政部门拨付给韩集镇蒋店村委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30000元,飞亚公司扣除设计费、税收等费用,其余27000元由田某甲领取。8、《韩集镇人民政府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申请书、村委证明、周某甲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韩集镇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花名册、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证明2013年田某甲以蒋店村委周某甲的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资金11000元。9、侦查机关与田某甲的算账记录、清单及因公支出票据、证明若干,记���了被告人田某甲因公开支的费用共计41172.8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葛某证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农业等各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乡镇由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村委干部召开会议,推动农业种植保险参保,以村委为单位收取农业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蒋店村委的农业保险2011年以来由田某甲牵头负责,小麦和玉米保险除了2014年的玉米没有理赔,其它都理赔了,理赔款打到受灾农户的一本通了。2、证人王某甲证言,他家的一本通、户口本给过村委主任田某甲,田某甲没有给过他小麦或玉米保险理赔金。3、证人王某乙证言,他家种的农作物没有参与投保,也没有领取过保险理赔金,田某甲用过他的粮食直补一本通帮他领取过地亩补贴钱。5、证人王某丙证言,他没有投保过农业险,也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但村委主任田某甲借过他的粮补一本通,安排他找过赵文法、赵志青、王某甲的粮补一本通用,用他们的名义向中华联合公司理赔过。6、证人韩某甲、徐某、何某、陈某、李某、王某丁、王某戊均证明没有交过小麦保险或玉米保险的保费,也没有领取过保险理赔款。7、证人朱某证言,他任韩集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由他组织各村委负责人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工作。村委会负责收取农户保费,以村委为单位缴纳,填写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保险合同生效后,由村委会保管正式保单。各村委负责人收取农业保费后交给他,他再打到保险公司账户上。从2011年以来,蒋店村委的农业保险由田某甲具体负责,保费也是田交纳。8、证人王某己证言,2014年年初,田某甲说其家里有几个亲戚常年在外打工,粮食��补一本通上的钱好些年没有领了,他和农村信用社的人比较熟,让他帮忙把钱取完。2014年1月17日,他拿着田某甲给他的好几本粮食直补一本通和两张身份证到韩集农村信用社把钱全部取出。田新连、田新付、田万氏、竺宝明、田某乙、王某丁、王某庚、王某乙等8人名下取款凭条都是他本人签名。9、证人杨某证言,2013年元月初,田某甲给他三本一本通和身份证、户口本,让他去韩集信用社把钱取了出来。10、证人韩某乙证言,2014年9月初与9月底,田某甲分别给他七本粮食直补一本通和身份证、户口本与五本粮食直补一本通。让他到棠村信用社把钱取出来给其。11、证人王某庚证言,他种植的农作物参与了投保,是田某甲代交的保费,投保多少亩、交多少保费他不知道。保险理赔款田某甲领后付给他了。12、证人田某乙证言,他是田某甲的父亲,他家总共投了24亩地的保险,都是田某甲办的,田某甲给他几千元的保费。13、证人王某辛证言,2013年春,村委主任田某甲让他把村委办公室装修一下,作为诊所迎接验收。他个人掏钱装修村委办公室,又花3000元建厕所与安装防盗窗。之前田某甲让他与其一起到县飞亚建筑公司领取过标准化诊所建设费用,他找田某甲要3000元建厕所和安防盗窗的费用。14、证人张某证言,他们公司从2008年以来参与承建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作。财政局向他们公司拨付的标准化卫生室建设资金是国债资金。2009年蒋店村委卫生室建设项目资金补贴30000元,扣除公司的设计费和税收,蒋店村委领走27000元。15、证人韩某甲证言,他们村委卫生室现在的负责人是王某辛,村委申报过标准化卫生室项目,说是申报成功给村委卫生室拨款30000元用于建标准化村委卫生室。16、证人韩某丙证言,2009年,镇里领导提出县里有针对村委卫生室国债项目扶持,扶持资金30000元。镇政府负责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协调,村委负责提供用地。他不干支书后,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辛给他打电话说村委卫生室项目资金拨下来了让他给田某甲打电话,把其垫的装修村委卫生室的钱给其。17、证人周某甲证言,她现在的房子住了十几年了,没有建过新房,也没有维修过,她没有在韩集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花名单上签字。2013年天比较热的时候,村委主任田某甲带几个人到她院子里照像,也给她照了一张照片,把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也要走了。过了一段时间,田某甲又带他到邻居家照了两张照片。2013年农历年底一天下午,田某甲的妻子到她家给她送3000元现金。18、证人周某乙证言,她没有在韩集镇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花名册上签过字。2013年农历年底,村委主任的妻子青芝到她家,给她母亲3000元钱。三、被告人田某甲供述,2011年,韩集镇为农业保险召开各村委支书、村主任会议,要求各村委入小麦和玉米保险,村委协助镇政府进行宣传、指导、收取保费。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让村委提供参保农户粮食直补折银行账号,把理赔金打入村委提供的银行账户里。他觉得投保有好处,就自己出钱以村委农户的名义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投保了玉米保险。保险理赔的时候,他找来了十来个人的身份证和粮食直补本到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从2011年至2014年,他五次投保小麦、玉米保险共交保费51342.88元,他实际取理赔款130376.65元,减去投保的费用51342.88元,实际得款79033.77元。2014年玉米保险他投保金额10872元,赔付金额26277.30元他还没有得到。2011年玉米种植保险理赔金,他从中拿出了17000元垫付当年的社会抚养费,2012年至2014年农业种植保险理赔金他给他父亲4500元,给他连襟王某庚3200元外,没有给过其他人。2012年年底,他们村委卫生室国家拨款30000元拨到新蔡县飞亚建筑公司。他和村卫生室负责人王某辛一起到飞亚建筑公司领取。飞亚公司扣除税金等费用,实际给他27000元。领取的村委卫生室国债项目资金27000元除支付给王某辛3000元,剩余的钱让他开支了。2013年夏天,他以周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3年底,拿着周某甲的身份证和粮补一折通到信用社领取了11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周某甲3000元钱,剩余8000元让他个人消费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田某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某甲于判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32160.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时明生人民陪审员  史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