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荣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张荣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兰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荣操。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张荣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已提起布控),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15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5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