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雷诉被告闫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闫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140号原告张雷,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闫蕾,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闫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以与被告闫蕾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