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东县黄埠顺亚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何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黄埠顺亚鞋材加工厂,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何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黄埠顺亚鞋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393342)。经营者:陈少川,男,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达峰、冷文峰,、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351331)。被执行人:何茂兰,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黄埠顺亚鞋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何茂兰偿还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何茂兰应向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黄埠顺亚鞋材加工厂偿还货款24800元及利息(6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和解,自愿撤销对惠东县吉隆易星鞋厂、何茂兰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凛扶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