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安山与林风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山,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肖安山,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代表人赵继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归鑫,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林风凯,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原告肖安山诉被告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晓安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肖安山担。审 判 长 杨明峰审 判 员 姚圣雨人民陪审员 陈兆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