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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安山与林风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山,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肖安山,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代表人赵继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归鑫,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林风凯,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原告肖安山诉被告山东济大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晓安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肖安山担。审 判 长  杨明峰审 判 员  姚圣雨人民陪审员  陈兆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