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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云菊与卿滔、黄昌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菊,卿滔,黄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菊,女,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被执行人:卿滔,男,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被执行人:黄昌保,男,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卿滔的银行存款41949.8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昌保的银行存款3322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