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511号原告:米某某,女,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被告:康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米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