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闫宝林与周加中、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宝林,周加中,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01号原告:闫宝林,安平县西马南路机电胡同50号。被告:周加中。被告:周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宝林与被告周加中、周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闫宝林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刘 雅人民陪审员 李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