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乔占奎与吕金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占奎,吕金洪,罗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乔占奎,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吕金洪,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罗俊明,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乔占奎申请执行吕金洪、罗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51223.89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乔占奎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