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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琼、李君学与易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琼,李君学,易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罗琼,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君学,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易梁,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琼、李君学与被执行人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易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856元、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易梁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回执以及申请执行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易梁现下落不明,另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易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