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刘春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春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楼607-613。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春锡,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锡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758元,由被执行人刘春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