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尤文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文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1160号原告尤文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军澳新都城*期都会豪庭*座**楼*室(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颖,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委托代理人李婧,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5]第0000087218号关于第14457173号“长阪寿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5年11月18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3月9日。开庭时间:2016年3月30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4457173号“长阪寿司”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诉争商标是原告最先独创使用的,原告对商标依法享有著作权、商号权、在先使用权。第12916082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916083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是抄袭、复制原告在先使用且在广州市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长阪寿司”的结果,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不应成为原告申请诉争商标的障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注册号:14457173。3.申请日期:2014年4月25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汽车旅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刘穗婷。2.注册号:12916082。3.申请日期:2013年7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5.标识:引证商标一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2;4305-4306):自助餐厅;咖啡馆;餐馆;茶馆;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刘穗婷。2.注册号:12916083。3.申请日期:2013年7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5.标识:引证商标二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2;4305-4306):自助餐厅;咖啡馆;餐馆;茶馆;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三、其他事实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均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原告主张引证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抢注,但该理由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目前,引证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存续状态。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并无不当。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尤文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尤文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尤文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司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孟雪飞书 记 员 李益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