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00号原告秦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