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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00号原告秦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