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商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4413-5。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奈林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4105363-6。法定代表人蔚石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并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