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6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