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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6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