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郢华与余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郢华,余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王郢华。委托代理人: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郢华与被告余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郢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郢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郢华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郢华负担。审 判 长 江豫军审 判 员 张幼奇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