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郢华与余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郢华,余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王郢华。委托代理人: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郢华与被告余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郢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郢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郢华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郢华负担。审 判 长  江豫军审 判 员  张幼奇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