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80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