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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80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