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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审判长  意见李烈斌2016年4月11日拟电子文稿路径Z:民三庭李烈斌案件审理2016印发10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初22号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陆国防,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盛尊洪,男,汉族,系该管理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登峰,男,汉族,系该管理区工作人员。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尊洪,男,汉族,系该管理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登峰,男,汉族,系该管理区工作人员。被告: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汪华平。被告: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强。被告: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强。本院在受理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被告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后,因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原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李烈斌代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薛德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