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殷雪芳与郑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雪芳,郑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1202号原告殷雪芳。被告郑惠忠。原告殷雪芳与被告郑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雪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雪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郑惠忠偿还借款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惠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雪芳借款52500元。二、驳回殷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郑惠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芷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