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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行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兆贤与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抗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兆贤,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行抗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兆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原审原告张兆贤与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4)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4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辽检行监【2015】2号行政抗诉书,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