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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计卫、王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计卫,王剑,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王计卫。被执行人:王剑。被申请人:肖芳。王计卫申请执行王剑、肖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计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白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