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于忠和与白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和,白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121号原告于忠和。被告白云学。原告于忠和诉被告白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忠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忠和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