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于忠和与白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和,白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121号原告于忠和。被告白云学。原告于忠和诉被告白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忠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忠和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