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李庆印、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李庆印,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5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6640123-5。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印,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国峰,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系被告李庆印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李庆印、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