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傅菊花与被告俞金才、俞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菊花,俞金才,俞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624号原告傅菊花,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俞金才,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俞晓惠,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菊花与被告俞金才、俞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菊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菊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菊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8元,由原告傅菊花负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