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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傅菊花与被告俞金才、俞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菊花,俞金才,俞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624号原告傅菊花,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俞金才,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俞晓惠,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菊花与被告俞金才、俞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菊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菊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菊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8元,由原告傅菊花负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