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30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1102XXXX。被告张XX,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030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