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30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1102XXXX。被告张XX,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030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