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根龙与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根龙,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高根龙。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龙诉被告扬州瑞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根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高根龙负担。审 判 长 谈海燕人民���审员吴维人民陪审员 朱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