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怡均与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怡均,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怡均(曾用名郑小军、郑云天)。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雷景彪,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郑怡均与上诉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郑怡均、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