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蒋庆臣与朱月平、贺玉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臣,朱月平,贺玉友,张秀莲,贺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062-7号原告蒋庆臣,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被告朱月平,女,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贺玉友,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秀莲,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系被告贺玉友之妻。被告贺亚琳,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系被告贺玉友之女。原告蒋庆臣诉称,2014年3月5日、同年7月21日、同年9月5日,被告朱月平、贺玉友向原告借现金共计115万元,该笔录借款系原告通过汇款方式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为此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审理中查明原告蒋庆臣授权案外人韦红、秦立东分别于2014年3月5日,同年7月21日,同年9月5日向被告朱月平的账号汇款共计115万元,同时被告朱月平提供了以秦旭东的名义与开封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本金80万元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从原、被告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蒋庆臣诉四被告朱月平、贺玉友、张秀莲、贺亚琳所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5150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