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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新立与燕建洲、崔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立,燕建洲,崔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40-1号原告陈新立(陈立),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燕建洲,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喜梅,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立与被告燕建洲、崔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燕建洲、崔喜梅的银行存款1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被告燕建洲、崔喜梅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本院予以冻结,本案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燕建洲、崔喜梅的银行存款122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朱道申所有的豫N×××××号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