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范家敏与广州水胭脂化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终44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水胭脂化妆品有限公司,范家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水胭脂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红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范家敏。上诉人广州水胭脂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家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广州水胭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也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水胭脂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