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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生才与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才,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906号原告赵生才,居民。被告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南苑小区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仲昭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生才诉被告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生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生才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0元,减半收取7340元,由原告赵生才负担。审判长  黄海军审判员  沈润平审判员  章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