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特19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申请人:张某丁,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申请人张某丁,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郎溪县建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依老人生前遗嘱要求其位于建平镇学后村的一套住房产权归儿女儿张某丙所有。(房屋作价叁拾万元整其中拾伍万作为遗产参与共同继承)。二、老人张诗余的生前所有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伍拾万元,老人张诗余生前位于建平镇学后村路西侧B幢3单元301室一套住房由张某丙继承,大儿子张某甲分得遗产人民币玖万元,大女儿张某丁分得遗产捌万元,小女儿张某乙分得遗产人民币捌万元。支付方式由二女儿张某丙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代为支付(老人生前存款及抚恤金由张某丙暂为保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申请人张某丁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