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程丹艺,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榕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