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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程丹艺,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榕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