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华庆与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庆,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378号原告:王华庆。被告: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茂伟,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庆诉被告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