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978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邱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树成,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仁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金凤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