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永智与郭永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智,郭永寿,李立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323号原告:郭永智(又名郭乌仔),男,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余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寿,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玉桂村48号。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立菠,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十里河张庄8组67号。原告郭永智与被告郭永寿、第三人李立菠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3日、12月27日,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人民币4080元及追加第三人李立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智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缓交诉讼费人民币人民币4080元,后原告因未缴纳诉讼费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人民陪审员 王长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